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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0节(2 / 3)

忙于丁全的案子,为开庭做准备。

索要非法债务构成什么罪?

在十月一放假的前一周的周三,中院对丁全绑架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丁全的小姨金燕和他媳妇小娟坐在旁听席上,紧张的听着检察员宣读起诉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全在购买被害人周旺的汽修厂股权过程中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所付定金应归周旺所有。

被告人丁全绑架他人,索要此款,属于绑架勒索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审判会长,起诉书宣读完毕。”坐在公诉人席首位的男检察员道。

“被告人丁全,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有何异议?”审判长问道。

“我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我确实抢了周旺的孙子,但他欠我二十万,我是为了要那二十万元才把小孩弄走的,不是绑架,所以我对指控的罪名不认可。”丁全道。

他已经豁出去了,反正家里该安排的都安排好了。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检察员看向丁全道:“被告人丁全,你之前认识被害人周旺吗?”

“不认识。”丁全道。

“你怎么知道被害人出售汽修厂股权的?”检察员问道。

“我是听别人说的,后来我去找他谈买股权的事,我们双方签了买卖合同。”丁全道。

“签订股权买卖合同后,你有付过钱吗?”检察员问道。

“付过,我先支付了十万元定金。后来我去找他商量延期付款的事,又给了他十万元股权转让款。”丁全道。

“后来你们双方是否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检察员问道。

“没有。我没钱支付剩下的股权转让款,他后来把股权卖给别人了。”丁全道。

“后来你是怎么处理的?关于之前支付的那二十万元。”检察员问道。

“我去找周旺协商,想把钱要回来,但是他不给我。”丁全道。

“他不给你钱的理由是什么?”检察员问道。

“他说我违约了,定金不退。后来我找了中间人赵宝从中说和,他同意退我十万元。”丁全道。

“被害人周旺把十万元退给你了吗?”检察员问道。

“没退给我,周旺把钱退给了中间人赵宝。我是在绑走周旺孙子后才知道的。”丁全道。

“你为什么要绑走被害人周旺的孙子?”检察员问道。

“因为我想要回之前支付的二十万元,周旺不给我。”丁全道。

“后来周旺给你钱了吗?在你绑了他孙子后。”检察员问道。

“给了,因为有十万元他支付给了赵宝,所以后来我只要了十万元就把他孙子放了。”丁全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道。

“被告人丁全,你是否曾向法院起诉被害人,索要之前已经支付给被害人的二十万元?”方轶问道。

“没有起诉。”丁全道。

“你绑了被害人的孙子,为什么要二十万元?为什么不要三十万或者五十万?”方轶之所以这么问,是想让法官加深对“绑架”索要款项的数额与之前丁全支付给被害人款项数额之间的关系。

“因为我只给了周旺二十万,其中十万是定金,剩下的十万是股权转让款。”丁全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看向审判长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丁全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丁全在履行股权买卖合同中,违约在先,无权索回定金,被告人索要的二十万元中部分款项并非合法债权,带有勒索的意思,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二、被告人绑架的人质并非股权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人,而是没有任何过错的相对人的孙子。

综上,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绑架他人,索要非法债权,属于绑架勒索行为,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毕。”检察员道。

“被告人丁全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没有绑架周旺的孙子,我只想要回我的钱,我不是绑架……”丁全极力辩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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