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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8章(1 / 2)

丈夫对妻子见死不救,导致妻子死亡,便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若是警察见到某人车祸,见死不救,导致其死亡,则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某人在郊外捡到一个婴儿,带回家养了几天,又突然不想养了,将其抛弃,则构成了遗弃罪。

此外。

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的义务。

比如说夫妻之间,公司上下级之间,老师和学生之间等等。

没错。

如果是公司领导出车祸了,员工见死不救,同样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学生遇到危险,老师见死不救,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行为人不具备量刑该义务的现实基础和可能性,即客观上无法救助。

比如说老板出车祸了,但自己碰巧手机在前一秒丢了……

这个时候。

就可以不用担心见死不救违法之类的。

只要人不是你撞的,便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网友们沸腾了!

第三个条件,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条件。

就是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比如说。

丈夫在妻子出车祸后,在有手机、有网络、有信号的情况下没有拨打急救电话。

最终……

导致妻子错过抢救时间身亡。

就属于明显的因果关系。

因为……

在此期间,只要丈夫拨打了急救电话,很大概率可以挽救妻子的性命。

换种情况。

某人即将溺死,a赶紧去拿附近放着的一个救生圈。

当他正要将救生圈抛向对方时,发现落水的人是他的私人仇敌。

于是……

a便收回了救生圈,冷眼旁观,坐看对方溺亡。

在这个例子中,a是普通路人,和落水之人之间并未存在救济义务。

a是能为而不为。

他不救人……

顶多是违背了道德规范,违背了传统美德,但并不属于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在法律中是应为、能为、不为。

而a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属于应为。

因此。

即便他中断了救助行为,也不属于犯罪。

同样的。

a已经扔出了救生圈,即将将人救上岸,却意外发现这人是自己的情敌。

然后……

愤恨不已,直接放开了绳子。

这个行为……

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属于典型的见死不救。

救人救到底,送佛送到西。

救人到一半中断。

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因果关系。

当然。

懂法的人,是不会犯这种小失误的。

遇到情敌落水的情况,肯定是先确认落水人的身份。

再决定是否营救,以免把自己给搭进去了。

退一万步说。

就算在救人救到一半的时候才认出情敌,懂法的人也会假装自己体力不济,无力进行后续的救援,故而放手。

这样一来……

己方就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

看到一个和自己毫无关系的人濒临死亡或者危险,不救是不会犯法的。

如果和自己有关系……

那就得掂量一下了。

不救的话,自己也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

“好了,这一系列案子的讲解到此结束,希望大家……好好学习。”

最后。

秦牧看着镜头,结束了最后一期视频内容的录制。

此次三千两百名被告给他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制作了六个视频。

量大管饱。

相信……

他的粉丝们在短时间内,应该要消化一下这些知识。

不会再热衷于催更了。

紧接着。

他打开电脑,将最后一批次的被告素材剪辑到了视频中。

两个小时后。

顺利上传到了小破站。

……

学法联盟论坛。

随着庭审的结束,论坛也变得热闹了起来。

许多潜水的网友都陆续冒泡。

十分好奇后续的判决公示情况。

“案子虽然审完了,但没当庭宣判总感觉哪里差了点意思。”

“不可能当庭宣判的,三千两百多名被告,当庭宣判怕是要把审判长给累死。”

“up之威,恐怖如斯!”

“这次案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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