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影响极其恶劣,应当判处有期徒刑,而被告方则认为他们的行为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交予交管所。”
“接下来,进入举证、质证环节。”
紧接着。
庭审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十分有效率的进行着。
直接进入了下一步的举证、质证阶段。
公诉人率先站了出来,列举出了乐依柔、计春春等人所犯的种种犯罪证据。
诸如孙洛灵的轻伤鉴定证明,残疾证明,录音录像证明,监控证明,同学口供等等。
这些证据……
已经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从各个角度佐证他们的犯罪行为。
几乎是无可抵赖。
除此之外,公诉人还额外列举了她们五人在校期间的其他恶劣事迹。
比如说成群结队,将一名男生打出了脑震荡,事后双方私聊,赔了一笔钱。
放学的时候,经常敲诈、威胁同学,要求别人上交生活费。
这些事情……
有认证和物证,以及学校的监控可以证明。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乐依柔、计春春等五人在学校内组织黑恶犯罪系列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身心上的迫害,已经涉嫌了严重违规违纪,违反了我国相应法律。”
公诉人深吸了一口气,沉声控诉道:“对她们而言,普通的惩罚,并不足以起到警醒和改造效果。”
其实。
在接到案子后,他们检察院就对此案进行了开会商讨。
最终。
大多数的人还是认为,该破例的时候就应当破例。
这种校园犯罪事件……
若是不惩治,未来将屡禁不绝。
乐依柔、计春春等人,根本不会意识到她们的错误,反而会变本加厉。
继续欺负其他的学生们。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确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但那些被欺负的学生同样是未成年人。
他们受到了身体和心理上的迫害,同样有资格去追究这些施暴者的责任。
“审判长,对方公诉人。”
律师席上。
这名律师再次站了出来,围绕自己的观点接着阐述:“刚才的证据里,有一点不对。”
“我方并非故意将视频传播到各个群聊里的,只是因为一时手误,发错了群。”
这个辩护点……
是他们律政先锋律师事务所好几个律师一起讨论出来的。
公诉人控诉的点,是她们故意发布孙洛灵的衣衫破烂,狼狈不堪视频,对孙洛灵的名誉以及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但……
据他了解的是,乐依柔五人并没有这方面的想法。
纯粹是转发错地方了。
两者动机完全不同,也决定了犯罪性质的轻重不同。
前者是无意之举。
后者则是故意践踏他人的人格尊严,毁坏他人的名誉,后果相当严重。
“你说她们不是故意转发的,有什么证据吗?”
公诉人皱了皱眉头,直接反问了一句。
在庭审期间。
任何一方提出的主张,都需要相应的证据作为支撑。
“据我所知,我方当事人当时已经发泄完毕,放孙洛灵回宿舍了。”
这名律师深吸了一口气,抗辩道:“她们所作的事情,本不是什么光明正大,值得炫耀的事情,完全没必要将视频转发到其他群里炫耀。”
“相反,这样反而会暴露她们对孙洛灵进行了霸凌的事,引来学校的注意。”
“相信任何一个正常人,也不会这么做吧?”
他没有直接从证据角度出发,而是盘起了逻辑。
这个事情属于动机问题。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里。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都需要就犯罪动机进行相应的推理。
就比如说某人无意中将带颜色的视频分享到了家族群里,有多人浏览了该视频。
涉嫌了传播xx物品罪。
但他却辩解说,自己只是想转发给小号,无意中发错了。
这种动机问题……
就可以从逻辑上面进行推论,得出相应的结果。
法律是严谨的。
刑事审判更是需要严谨到每一步的细节。
再比如。
张三是货车司机,无意中帮人送了毒品到另一个城市。
被警察发现了,但却辩解说他不知道货物里有毒品。
原本。
按照刑法,他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运送,不会构成犯罪。
但经审讯,警方却发现跑一趟货3000元,可他这次却收了10000元。
这就解释不清楚了。
因此。
刑法会将其定性为他知道货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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