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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7节(1 / 4)

一楼住户听到门外的呼喊声后,呼叫小区保安,并报了警。此后,苗省三在逃跑过程中,被警方抓获。

被抓后,苗省三将兰永飞供了出来。

中院认为,兰永飞、苗省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

一、被告人兰永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苗省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兰永飞提出上诉,称其没有雇用苗省三杀人,公安人员对其上了手段。

随后,伍大少找到兰永飞的家属,后者也正想重新委托律师打二审,便带着材料来了盛德律师事务所。

“一开始看到案卷时,我还抱有一丝希望,毕竟被告人兰永飞没有直接参与杀人,除苗省三的指证性供述和兰永飞在侦查阶段的两次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能够证实兰永飞雇用苗省三杀人的事实,而且在开庭时被告人兰永飞翻供,对此前的供述一概不认。

而且侦查机关虽然获取了一些间接证据,但都难以在兰永飞与苗省三的杀人事实之间建立明确联系。”周颖说道。

“那为什么一审法院会判被告人死刑?”云乔觉得既然周颖这么说,法院又判了被告人死刑,那么这个案子绝对不会像听起来那么简单。

“后来我把全部案卷看完后,发现了里面的问题。

第一,现有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苗省三是杀人凶手,这是毋庸置疑的,苗省三也承认杀人。

第二,兰永飞是否雇用苗省三行凶杀人,这一点证明起来有一定难度。但警方做了大量工作,找到了一些证据,任何犯罪都不会是天衣无缝的,肯定在某些不起眼的地方存在着线索,就比如这个案子:

1、根据苗省三的供述,如果没有兰永飞的帮助、配合,其无法完成作案,具体体现为:

(1)苗省三称系兰永飞多次向其秘密指认被害人任梦媛。相关证据也表明,此前苗省三并不认识被害人任梦媛,双方之间更无仇无恨,苗省三缺乏杀害被害人任梦媛的动机,不通过兰永飞,苗省三也不可能认识被害人任梦媛,无法准确认定作案对象。

(2)苗省三供称系兰永飞告知其被害人任梦媛的行踪规律,并在案发当晚打电话告诉他被害人任梦媛晚归的情况。

兰永飞的手机通话记录也显示,被害人任梦媛在傍晚时分曾给兰永飞打过电话。如果不通过兰永飞,苗省三不可能知道案发当日被害人任梦媛晚归的情况。

(3)苗省三供称系兰永飞向其提供的小区和单元门的门禁卡,并安排其潜伏在楼梯间伺机作案。因现场单元门封闭,如果没有兰永飞提供门禁卡,苗省三难以进入小区和单元门。而且小区的监控录像也显示苗省三是一个人进入单元门的,不是借其他人进出之际进去的。

(4)苗省三供称系兰永飞向其提供了司机送被害人任梦媛上楼的情况及司机和被害人任梦媛行走的先后顺序,让其在司机经过后对走在后面的被害人任梦媛动手。

而司机护送被害人任梦媛系苗省三第一次作案失手后新出现的情况,尤其是司机和被害人任梦媛的行走顺序若非兰永飞提供,苗省三难以掌握。

以上苗省三的种种供述详细、完整地刻画了兰永飞雇用其杀人的事实,表明兰永飞是联系其与被害人任梦媛被害事实的纽带。”周颖解释道。

“但这毕竟是苗省三的单方供述,仅凭这些很难认定被告人兰永飞有罪吧?”云乔歪着脑袋想了想,说道。

“嗯,如果仅仅是这些证据,我可以接下这个案子试试。

但是之前兰永飞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能够进一步确认苗省三系受雇于兰永飞而实施的杀人行为。具体表现为:

一、兰永飞的有罪供述与苗省三的供述等证据在一些细节上吻合。

兰永飞在侦查阶段初期曾作过两次有罪供述,在一些标志性细节上与苗省三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可信度较高。具体表现为:

1、兰永飞所供其指使苗省三作案后拿走被害人的包,伪装抢劫杀人的情节,与苗省三的供述吻合。

2、兰永飞所供案发前两天其与苗省三在现场附近踩点的情节,与苗省三的供述及现场周边监控录像吻合。

二、兰永飞的有罪供述中存在案外人难以掌握的作案细节,且都系先供后证,证明力较强。具体为:

1、兰永飞的作案动机系其本人首先交代,后得到在案证据的印证。苗省三并不了解兰永飞雇用其杀害被害人任梦媛的真正原因,而公安机关也不掌握兰永飞作案的具体原因。”周颖说到此处,云乔打断了她的话。

“那被告人作案的真正动机是什么?难道不是移情别恋?这得多大仇!”云乔好奇的问道。

挑剔

“移情别恋只不过是个借口,兰永飞的主要作案动机是他想将被害人任梦媛踢出公司,然后给被害人一笔补偿了事,毕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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