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虽然对《刑法》非常熟悉,但并不是每一条法条都能倒背如流,仅对自己常用的法条比较清楚,其他法条都需要办案时查询。
谨慎起见,杜庸之前让程都查询过相关罪名的法条,所以当云乔提出信用卡诈骗时,他才能对答如流。
“杜律师,本案中葛兴根等三人作案,其中两人潜逃,刚才您说,直接证明被告人葛兴根构成盗窃罪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证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的证据也只有被害人的陈述,那您是怎么确定被告人就一定构成盗窃罪的?
换句话说,您是通过哪些间接证据来判断,被告人是秘密窃取而不是使用暴力抢劫被害人财物的?”曹永正听的比较仔细,思来想去有些环节对不上。
“这个说起来比较复杂。由于被告人葛兴根之外的两名共同作案人在逃,又没有目击证人,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葛兴根的供述和被害人胡海丹的陈述,而这两份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又大相径庭,其实这未必是坏事。
我认为,双方证据都不足,这是一个存疑的案件,但是证明被告人构成某项罪名的责任在公诉机关,而不在被告人,案件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所以我才会这么认定。”杜庸微笑道。
“‘存疑有利被告’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适用该原则应当以事实确已无法查清为前提,如果通过认真审查判断证据,适当开展证据补查工作,能够查清事实的,则不应适用该原则。”曹永正说着,看向杜庸。
他的意思很明确,现有证据真的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嘛?
杜庸笑了。
“杜律师,我不是怀疑您的专业能力,只是好奇。请您不要误会。”曹永正有些尴尬。
“没关系,我能理解,要是我碰到感兴趣的案子,也会打破砂锅问到底。我把整理出来的案件主要证据给大家看下哈,我一边说,你们一边看。”说着,杜庸示意程都将整理出来的案件证据及质证意见递给了曹永正。
“根据被告人葛兴根的供述,其是采取诈骗与盗窃结合的手段获得财物,而根据胡海丹的陈述,葛兴根是抢劫其财物。
其他证据(如葛兴根取款的银行监控录像)不能直接证明犯罪的性质,只能间接证明侵犯财产犯罪的发生。
所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是本案定性最关键的前提……”杜庸说到此处,感觉有些口干,咽了口唾沫。
存疑有利被告
云乔见状急忙从墙角的冰箱里拿了几瓶北冰洋递给了杜庸和众人:“冰箱里还有,大家去拿哈。杜律师,润润嗓子再说。”
“看看还是咱云律师,云律师,还有存货吗?肚子饿了。”周颖笑道。
“那边柜子里有新买的各种小点心。”云乔见周颖跟饿狼似的向冰箱旁的柜子冲去,立刻伸着脖子提醒道:“给我留点哈,别都吃了。”
见她们二人如此,众人憋着笑,周颖给大家分完零食后,一片撕塑料包装袋的声音。
杜庸喝着北冰洋,吃着小零食,清了清嗓子:“我接着说哈,本案中,被害人胡海丹强烈要求以抢劫罪追究葛兴根的刑事责任,如果胡海丹陈述的事实符合抢劫罪特征,而且自然、完整,能够得到在案其他证据的印证,即便葛兴根否认,法官也肯定会认定抢劫的犯罪事实。
但是,胡海丹的陈述恰恰存在一些疑点,也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而葛兴根的供述则较为稳定。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难以让人信服。
咱们先看被害人胡海丹的陈述:
被害人胡海丹关于其被抢劫的陈述存在前后不一,明显矛盾的情况。胡海丹前后共有六次陈述,侦查阶段三次,审理阶段三次。
在侦查阶段,被害人的陈述的矛盾点体现在:
1、案发地点不一致,她第一次陈述时案发为商场旁边的大道,而第二次陈述则为一家幼儿园的门口。
为了验证案件事实,我和程都去现场看了下,这两个地点距离有一公里多,显然被害人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
2、被害人最初陈述称葛兴根‘检查’完她的财物就离开了,而第三次则陈述称葛兴根在旁边看着兰山太抢她的财物。
3、被害人第一次陈述没提她被兰山太用膝盖顶腹部,被殴打的情节,而在第二次陈述时她提到了此事。
4、被害人第一次陈述时称她的包被抢走,而在第二次陈述说是作案人先将其拖到无人的地方,然后抢走了她的包。
5、被害人在第二次陈述时称一个男子说她戒指里面有字,而之前的陈述没有提到这一点。
后来,被害人的代理人先后提交了三份被告人的陈述笔录,对其在侦查阶段的陈述作了补充和变更:
第一份笔录记载:两名男子从其挎包内翻出存折,并问密码,其拒绝后,两名男子将存折又放回了她的包内。
第二份笔录记载:两名男子因无法从其手上摘下戒指,遂将其拖到无人之处,一名男子说戒指是他家祖传的,里面还有字,让她摘下来还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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