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的,也不是法律人士都了解的。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低着头不知道在写什么,随后抬头看向公诉人席,说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注册后的医师,可以在医疗和保健等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如上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公诉人认为,之所以如此规定不仅仅是为了方便对医务人员的管理,更是为了规范医务人员的执业,避免黑诊所的泛滥。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健康。
由此可知,未经医师注册,即便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也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行医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已经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是并未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注册,而且在私自接诊时导致了患者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听完检察员的回应后,看向辩护席,接着说道。
走麦城?!
“辩护人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当一个行为被认定为‘非法’时,一般包含两种情况: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也就是犯罪)。
‘非法行医’,如果仅从字面含义去分析,同样包括上述两种情况。不应机械的认为,凡属于行政违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均构成犯罪。
从现实来看,在缺医少药的广大农村地区,医疗保健人员更是缺乏,要找一名受过正规医学教育的医师很困难。
在此状况下,如果将根本不具备医学知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的非法行医,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即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知识和技术的人违反有关医政管理规定,为人看病等同起来,甚至将其与具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超出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为患者看病,都视为《刑法》上的‘非法行医’,是不切实际的。
这样做只会让本该治病救人的医生更加的畏手畏脚,遇到真正需要救治的患者不是先去救死扶伤,而是先考虑自己会不会被判刑。同时,这也会使本已不堪重负的医疗保健网运行更加困难。而这一切绝非立法本意。
辩护人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行医’,要从立法本意出发,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绝不能望文生义,搞一刀切。
对于那些已经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或者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未领取“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进行行医活动,只是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对医师执业活动行政管理的规定,虽然从广义上讲属于非法行医,但行为性质仅属于行政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陶继不仅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和丰富的经验,而且在对患者注射青霉素过程中也完全按照医疗操作规程,患者在注射青霉素后发生过敏反应,被告人也采取了措施,但最后患者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种过敏反应,在医学上不经常发生,与患者的体质有很大的关系,即便在医院内注射针剂也是无法预料和避免的,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在法律上应属意外事件。被告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完毕。”方轶回应道。
……
法院大门外路边的树阴下,方轶紧皱眉头,陶雪红和米家鸿夫妻脸色不太好看。一旁的云乔觉得气氛有些压抑。
“方律师,接下来是不是得上诉?”米家鸿一脸愁容的问道。
“方律师,二审我们一定要打,全靠您了。”陶雪红眼中含着泪水,目光坚定的说道。
“嗯,现在只能上诉。陶老爷子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我也认为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适用的法律错误,二审有改判的可能。”方轶眼神坚定的说道。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进行了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继无视国家有关医生执业行医的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陶继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旁听席上的陶雪红听到判决后,差点晕倒在座位上。被告人陶继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
说实话,方轶也不服,他心里也憋着一口气。
“嗯,那费用这块?”米家鸿犹豫了下问道。
“二审律师费十万元。差旅费与一审时一样。”方轶回道。
“方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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