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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节(4 / 4)

推搡的行为之前虽确实没有预见到其行为会导致被害人碰撞门边倒地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被告人的推搡行为仍是在其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实施,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以及致人死亡的过失,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首,并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减轻处罚。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解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人解全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随后刑事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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