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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节(1 / 3)

一定要记住,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为了赚钱!还有当初那脆弱的理想!”

“您看您怎么还煽上情了,搞的这么伤感。那什么,我说下我的理解吧,您给把把关。”周颖调整了下情绪,伸手揉了揉眼睛说道。

“说,说破无毒!”方轶半开玩笑道。

“好家伙,不煽情了,又改小品词了。”周颖嘿嘿一笑,屋内的气氛顿时轻松了不少。

“我翻了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上述八种加重处罚的情形中,既有情节加重,又有结果加重。只要被告人的行为具备了以上八种情形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就足以构成情节加重或结果加重的抢劫罪,就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幅度内量刑。

本案中,被告人杨荣伟入户抢劫,并致被害人重伤,属于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的抢劫罪,同时具有上述八种加重处罚情形中的两种,罪行极其严重,我认为应该定死刑,立即执行,检察院的抗诉是有道理的。”周颖翻开笔记本电脑,边看边说道。

“嗯,首先你的分析有一定道理。但是我觉得一审法院判的没什么问题。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的‘罪行极其严重’,我理解一是被告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或者很难改造;二是被告人的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体现了我们国家既不废除死刑又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一贯的刑事政策。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作为死刑适用条件的“罪行极其严重”,一般会从严掌握。

另外,《刑法》中把抢劫罪适用死刑的条件具体规定为八种情形,但并不是说具备了这八种情形的抢劫罪,就必须判处死刑。

‘死刑’只是与‘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并列的刑种,供法院选择适用。是否最终适用死刑,要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还要看犯罪分子在抢劫犯罪中的行为、情节是否已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

本案中,被告人杨荣伟既入户抢劫,又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对其应适用抢劫罪的重刑条款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杨荣伟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同时考虑到当前的治安状况,对抢劫犯罪特别是情节恶劣的抢劫犯罪从严惩处是十分必要的,故一审判决对杨荣伟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恰当的。”方轶解释道。

伍老大

“您不是也认为被告人杨荣伟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吗?为什么要适用死缓,而不适用死刑,立刻执行?

难道检察机关的量刑尺度与法院掌握的不一样?”周颖不解的问道。

“嗯……这个问题解释起来确实有点复杂,以我的理解,目前《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条件确实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仅在《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适用死缓。这一规定太过于模糊,弹性也很大,由此造成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对死缓制度的执行存在一些不同认识,造成适用上的不统一。

我推测,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可能就是对被告人是否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情形,与一审法院持不同看法导致的。”方轶想了想,说道。

“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我是指: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适用死缓。我抄袭下,到时候在法庭上也好有的说。”周颖笑嘻嘻道。

“不用这么直白吧!我说的不一定对,法院也不一定会采纳,你可要参考适用哈。”方轶很官方的说了一句。

“您放心,肯定参考适用。作为辩护人我总得做点什么。”周颖笑的双眼成了月牙。

“哎!送佛送到西,好吧,我说下我的理解。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对被告人杨荣伟适用死刑(死缓),主要考虑的是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危害特别严重。换句话说,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的后果。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龚静燕的法医鉴定书显示:龚静燕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为重伤;上肢多处皮肤及软组织裂伤、大量失血,致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为重伤;面部多处皮肤裂伤,有六条线状疤痕,不属重伤。鉴定结论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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