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认为,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权人所选择的被拘禁人一般来说是与之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本人。但这并不代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对象就只能是与债权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本人。理由如下:
一、现行有效的法律没有明确限制‘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扣押他人’中的‘他人’必须是与债权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本人。
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债务人躲避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债权人索债不能,债权人可能会选择拘禁债务人的亲属,特别是其幼年子女等,并以此来向债务人本人索债。
究其原因,在于债务人与其亲属、子女具有特定的关系,债权人可以以其为要挟,实现追索其债权的目的。
综上,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对象限定为与债权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本人,并将此作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区别,既不合乎现实情况,也无法律根据。完毕。”方轶道。
……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人丁全在多次索款无望的情况下,采取扣押的手段拘禁了被害人的孙子。本案被告人的犯罪目的仅是想索回已预付的股权转让款及定金,并没有提出其他额外的勒索要求;且被告人侵害的对象也是特定的,即与之有着买卖关系的周旺的孙子。
被告人虽然采取了绑架他人的手段,但因其主观上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是以索取债务为目的,故仍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本案案发前,该起股权买卖合同纠纷未经人民法院审理或有关机关调处,买卖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依法予以确认和实现,其纠纷仍然存在。被告人索要的款项既有购买股权的定金,又有预付的股权转让款。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其绑架他人索要此款,即属于勒索他人,其行为应定绑架罪,这一定性意见不当,不予支持。
本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以索债为目的绑架他人,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丁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审判长宣判道。
听到审判长的宣判后,丁全瞪大了眼睛,本来已经做好了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思想准备的他,顿时浑身一松,眼泪流了下来。
万一把人家的名字抄到咱卷子上,不毁人家名誉嘛
在被带出法庭前,他向法官和方轶各鞠了一躬。路过旁听席时,小娟没有说话,双眼含泪的凝视着他。
“放心吧,她们娘俩有我呢,我们会去看你的。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来。”金燕冲着丁全道。
“方律师,谢谢。”金燕走出法院大门后,对方轶道。
“您别客气,这都是我们应该做的。”方轶道。
“我们什么时候可以去看丁全?”金燕问道,一旁的小娟也眼巴巴的等着方轶的回答。
“现在还不能探视,等刑事判决生效后,你们就可以预约去探视他了。”方轶道。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丁全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当然这都是后话。
清晨时分,方轶睁开双眼,眼神懒散的望着天花板,并未急着起床。卧室的推拉窗没关严,留着一道四指宽的缝隙,不断的有清凉的空气溜进屋内,轻轻吹过方轶裸露在外的皮肤,让他感到了一阵寒冷,急忙拽了拽空调被。
就在此时传来了敲门声。
“爸,咱们几点走啊?”门外传来了方安志的声音。
方轶猛地拍了下脑门,暗道:草!昨天晚上喝多了,把这事给忘了。
十月一放假前,方轶跟儿子商量好了,准备回老家村里住上几天,这时候正是收获的季节,山上的柿子都熟了。
对于方安志来说,挂在树上自然熟的红彤彤的柿子是他心中不可替代的美味,承载了很多过去的记忆,此时他已经急不可耐的要回去了。
“咱们上午去超市给你爷爷买点营养品,收拾下就走,午饭前到家。”方轶坐起来搓了搓脸说道。
“我已经给爷爷打过电话了,他炖了一锅红烧肉,就等咱们了。爸,已经八点多了,你也赶紧起床吧,要不赶不上午饭了。”方安志道。
“好,马上。”方轶应付道。
昨天晚上,吃过晚饭后,方安志在屋里复习功课,方轶坐在书房内正在喝茶看书,李书明给他打电话过来,约他喝酒。
方轶跟儿子打过招呼后,便去了辉煌,这一顿酒喝的有点多,辉煌的一位经理将方轶送回来时已经是凌晨二点多了。方安志早就睡着了。
中午回到村里,吃过午饭后,方安志跟着爷爷方有财去爬山了,爬山是假,山上的红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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