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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节(1 / 3)

怼回去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如何解释?”周启明皮笑肉不笑的问道。

他与李翔瑞是好友,之前他们两人就案件的情况也通过气,所以他们的意见比较一致。

现如今万可法和邢天正两人当面反对他和李翔瑞的观点,而且说的那么直接,一点都不知道婉转,让他心里有些不爽。

“方律师,你给大家说说你的理解。”万可法将球踢给了方轶。

本来方轶看着几个白头发的老家伙掐的挺激烈的,准备坐山观虎斗,结果万可法突然把他拉下了场。方轶明白这是万可法在向圈里的前辈推荐自己。靠天靠地靠老师,不如靠自己的专业打出来的名气过硬,让人信服。

但是方轶也有他自己的顾虑,这么硬怼硬杠,非常容易得罪人,可话又说回来了,想要扬名就会有明争暗斗,就会得罪人,瞻前不顾是成不了大事的。方轶一咬牙,爱咋滴咋滴吧。

“我认为,《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将养殖业和种植业排除在食品生产的概念之外,其立法本意在于表明养殖业和种植业是属于农业行政部门管理而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行业,也就是说,上述规定是为了区分两个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而不是表明养殖业和种植业客观上不生产食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食品’应当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及其制品。”方轶道。

“对于方律师的解释,我保留意见。

我认为,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瘦肉精喂养生猪,不等于在猪肉中直接掺入盐酸克伦特罗等非食品原料,不能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李翔瑞觉得找不到更好的解释方式,但是又不想丢面子,便转移了话题。

万可法用脚尖踢了下一旁的方轶,示意他怼回去。

“嗯,我谈下我个人的看法,我觉得李律师的观点存在瑕疵,未免太流于形式,而忽视了行为的本质。

使用‘瘦肉精’喂养生猪将导致猪肉中含有有毒物质,这是大家刚才都认可的。这一行为实际上与在猪肉中直接掺入有毒物质没有什么区别,猪场的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生产有毒食品。

本案中,张万田作为一个中型猪场的经营和管理者,明知‘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仍使用瘦肉精喂养生猪,从而导致众多消费者食用猪肉后中毒,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方轶道。

“我同意方律师的意见。另外,《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个选择性罪名。

本案中,被告人张万田生产、销售含有‘瘦肉精’的食品,属于有毒食品,因此只能适用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而不应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邢天正说道。

他的话是针对刚才李翔瑞的发言说的,意思很明确:你李翔瑞表述不够严谨。暗含着说李翔瑞专业水平不行。听话听音,在场众人都听的出来这是在羞臊李律师,李翔瑞的脸色不太好看,显得有些尴尬。

“现在大家基本上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是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另一种是构成该罪。不构成该罪自然好办,如果构成了该罪,该如何量刑呢?不知道大家有什么意见。”华连成见再这么争下去不太好,及时转移了话题。

“既然方律师说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那么不如由方律师先说说关于量刑的问题。”周教授不阴不阳的说道。

方轶看了一眼周教授,心中暗道:得!这人算是得罪了!得罪就得罪吧,老子是靠本事吃饭,又不是靠工资。

“好,我说说我的意见,抛砖引玉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本案中,张万田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行为致使二百多名消费者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目前通过简单治疗后基本上都已康复,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轻伤或者留下后遗症等严重危害。

根据全案情况,我认为对张万田适用第一档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比较合适。当然我是在本案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给出的建议,具体量刑还要看庭审情况。”方轶道。

……

主任办公室内,万可法春风得意,对面的方轶心里却有些不平静。

“老万,这么搞会不会树敌太多?”方轶问道。

“怕什么,论本事他们技不如人,就得甘愿服输。论资源,咱们不惧怕他们,要不是借着媒体忽悠点案子,他李翔瑞就是一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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