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可以就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进行回应。”审判长道。
想忽悠我,没门!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人赵刚是一位从事大货车司机工作长达六年多的老司机,其具有丰富的驾驶经验。在案发之时,被告人感知到车身一颠,理应知道可能撞到人了,其应停车检查,但赵刚没有停车,而是驾车逃离了事故地点,继续到工地拉渣土。我们认为,赵刚的行为明显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性质。
第二,当赵刚拉渣土返回事故地点时,见有交警在现场勘查,随即向车队队长报告自己可能撞了人了,并随后于当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动投案。
我们认为,被告人在逃逸过程中及时放弃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但不管被告人是出于何种目的放弃逃逸,其投案的行为并不能影响其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存在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完毕。”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赵刚在离开事故现场当时,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肇事,当天装满渣土返回时,在十字路口看到了警察勘查现场,才推测自己可能撞人了,因此,无法肯定或排他地推断出被告人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就一定是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本案不应认定被告人赵刚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在无法明确的认定被告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放弃逃逸的行为,只构成主动投案自首。”方轶道。
审判长见检察员似乎还有话要说,便道:“检察员可以继续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针对辩护人的意见及回应,公诉人发表以下意见:
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被告人赵刚驾驶大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全责,存在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也就是肇事后逃逸),应当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同时也应当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法定量刑情形。完毕。”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公诉人的回应,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观点属于对上述解释的错误解读。理由如下: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是针对交通肇事罪定罪的规定。而第三条是专门针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进行的解释,明确排除了公诉人刚才所说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法定加重量刑的情形。
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个行为,不能同时既作为定罪的情节,又作为法定加重量刑的情形,否则将有违刑法禁止对同一行为作重复评价的原理。完毕。”方轶暗道:搞理论我就从来没怕过谁,想忽悠我,没门!
……
休庭十分钟后,合议庭成员再次走进法庭,审判长敲响了法槌。
“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把被告人赵刚带上法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人赵刚驾驶大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情况不及时,处理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而是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考虑到赵刚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予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赵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审判长宣判道。
当听到评析中的“肇事逃逸”四个字时,方轶心里咯噔一下,看来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但最后的判决刑期又让方轶心中一动,一年六个月,就本案而言也算适当,不知道当事人会怎么想。
宣判后,被告人赵刚被法警带走。当方轶和周颖走出法院时,赵久和走了过来。
“方律师,您觉得法院的判决怎么样?如果上诉能否改判轻一点?”很显然赵久和对法院的判决不是太满意。
“我觉得本案的判决结果,在定性上没有问题,量刑上也适当,但是法院认定赵刚为肇事后逃逸,这一点值得商榷。”方轶的言下之意是上诉意义不大。
听话听音,赵久和可不傻,一听就明白了方轶的意思。
一审宣判后不几日,刑事判决书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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