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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节(2 / 3)

然各省执行的标准可能不尽相同,但是您弟弟给对方造成近十万的损失,肯定够立案标准。”方轶心道:这事恐怕没有那么简单,简单敲几下能有近十万元的损失?

为啥不算自首?

“哦,是这样啊!”卢萍点头道:“方律师,您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减轻法院对他们的处罚?”

“方律师,卢姐跟我是老朋友啦,您帮想想办法。”云梅插话道。

“他们请的律师是怎么说的?”方轶想了想问道。

“律师说会替他们疏通关系,让他们找被害人要谅解书。”卢萍道。

“疏通关系的事我不好发表意见。但是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书,这是可行的,有了谅解书后,法院在量刑时会进行考虑。

除此以外,您弟弟有可能具有自首情节,如果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再加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说不定可以不用蹲大牢,争取到缓刑。您一定要告诉您弟弟,千万别跟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着干,要配合调查,因为他的态度将涉及量刑。”方轶道。

要证据有证据,要事实有事实,卢光自己又认了,在方轶看来,这种情况只能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调查,争取宽大处理,没什么好办法。

“嗯,我明白了。那卢林呢,他是不是也能被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卢萍接着问道。

“卢林的事有点复杂。根据您刚才所述,卢林是在警察现场处理案子时被别人叫过去的,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他可能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够不上自首。”方轶道。

“这是为什么?我弟弟也是被通知去公安机关后说的事情经过,公安说他算是自首。为什么卢林不算?”卢萍道。

“不是所有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事实的犯罪嫌疑人,都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简单的说,自首包括两个条件,第一个是自动投案,第二个是如实供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的规定: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而卢林是被人叫去案发现场的,不具有主动性,此后有可能现场有人指认是他砸的奔驰车,所以警察口头传唤,让他去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然后对他采取了强制措施。

我推测警察已经知道是他干的了,采用口头传唤是为了稳住他,怕他逃走,到了公安机关后警察自然会对他采取措施。

我也是根据您说的案发经过推测的,不一定准确。需要他们委托的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不过您也不用太担心,卢林属于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如果卢光被判缓刑,他应该也能争取到缓刑。”方轶道。

“哦,是这样啊。那我明白了。谢谢您,方律师。回去我给我弟弟打电话,让他按照您说的办,一定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案件。”卢萍点头道。

吃完饭后,方轶开车送云梅回云雾茶庄,就在方轶准备离开时,云梅让他稍等下,进去茶庄后不大一会儿拿了一个礼盒出来。

“今天真是麻烦您了。我见您挺喜欢喝普洱茶的,这点小意思不成敬意。”云梅说着将礼盒放在了汽车后座上。

“您不用客气,这不算什么。再说了,卢女士已经给了我红包,其实我也没帮上什么忙。”方轶笑道。

“别,一码归一码,今天这事太突然了,我得感谢您。回去路上注意安全,再见!”云梅说完一笑,转身进了云雾茶庄。

方轶转回头看了一眼后座上的礼盒,正是他今天下午和万可法一起喝的普洱茶。

一周后,周英琪的案子判下来了。方轶去中院领了判决书。

中院认为,被告人周英琪身为国企高管,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英琪受贿一百八十八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并综合考量周英琪具有为他人谋取职务升迁而受贿的从重情节及其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且周英琪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从轻情节。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英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中的一百八十八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三十万元并入罚金刑执行,剩余款项退还被告人周英琪;

三、在案扣押的周英琪银行卡三张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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