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转让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这两种行为,分别做出了不同的处罚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作为一种行政犯罪,其规制的对象行为不能超出同类行政违法处罚对象的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向亚强和向东转让九州网吧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转让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自然也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中买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三、被告人向东受让九州网吧的行为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行为方式不符。
《刑法》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购买方在不具备申领相关证件的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买卖的方式取得相关证件。
该罪的行为方式一般分为两种,1、买卖假借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内容虚假的证件;2、买卖原持证人向国家机关申请并取得的证件。本案被告人向东受让九州网吧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行为中的任何一种。
四、被告人向东受让九州网吧后继续经营,虽然未办理证照变更登记,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未经许可的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属于刑法中的国家规定,因此违反该条例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针对网吧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后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为,并不属于该条例规定的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也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向亚强与向东签订九州网吧转让协议,向亚强将其经营的九州网吧和电脑设备一并转让给向东。
从表面上看,本案被告人向东因受让九州网吧而一并受让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非单独买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利用该证在其他地方另行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不属于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从本质上看,向东受让九州网吧后,虽未按规定及时变更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信息,但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作为对九州网吧营业地址、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等经营要件的合规确认,仍然合法有效。
向东在原地址、原经营场所及原经营规模下继续经营九州网吧,没有扰乱互联网上网服务市场的经营秩序。因此,向东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向东受让九州网吧的行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法院依法裁判被告人向东无罪。完毕!”方轶道。
一旁的赵律师心里很不平衡,心道:方律师啊,你说那么多干嘛,就不能干净利落的告诉法官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啰里啰嗦的多麻烦啊!你说这么多,我说那么少,你让向家人如何看我,情何以堪啊!
旁听席上向老二(向亚强)的家人心中也在翻腾着:果然是一分钱一分货,我们请赵律师花的钱少,所以赵律师只说了几句;向东他妈邢萍请方律师花的钱多,果然方律师辩护意见说的也多。
审判长也烦,之前看过案卷后,心里不知道问候了检察院这帮家伙多少次,暗道:虽说咱们是个小县城,见得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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