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说的直白点就是,行为人得被害人承诺而损害被放弃的法益的行为,不具备法益侵害性,由此被害人的同意可以阻却行为人的不法。
在法理上,被害人自愿的放弃自身法益,请求或允许他人侵害其法益,法律应尊重被害人的自我决定,没有必要再去保护被放弃的法益。”方轶道。
“嗯,这个我明白,我就是依照这个理论对案件进行的判断。”周律师点头道。
他虽然不是科班出身,但是自从做律师后还是很与时俱进的,书没少买,也没少读,所以方轶说的这些理论他也知道,只不过不系统,都是自学的。因为干律师年头长,实践经验丰富,所以绝大部分问题他都可以凭着经验摆平。
其实干了一辈子法律工作的律师能精通一两门法律就已经很不错了,完全可以养家糊口,甚至赚大钱。门门都精通是不可能的,律师也没那个经历。
而大部分律师的现状却是,问什么都知道,但哪一门都不精,也就是俗称的万金油律师(其实这也不能怪律师,因为案源问题,很多律师没有专业化的机会,出来混总要先解决温饱问题),再加上运气不佳,一辈子可能都只能在糊口与小康之间晃荡。
“但是就承诺者处分权限而言,不管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通说认为被害人对身体健康法益有一定的自由处分权,但对生命法益却无处分权限,即被害人对自己生命法益的承诺无效。
也就是说,即便陈青青得到了被害人许万年侵害其生命法益之承诺,也不能阻却其行为的不法。
这也是相约自杀中,如果其中一方受托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法律理论依据。”方轶解释道。
之前面对陈大兴,方轶不敢说的太过理论,因为当事人听不懂,但是现在面对周律师,他完全不用顾忌这些。
“我觉得这个案子符合被害人自陷风险。”方轶接着道。
“被害人自陷风险?怎么说?”周律师看向方轶。
别看方轶比他年龄小,但是方轶的学识和在本地的名气绝对甩出周律师几条街,只不过方轶暂时还没有意识到这些而已。
“从理论上讲,被害人自陷风险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形:
一、被害人自设危险。直白点说就是,危险来自被害人自身,是被害人自己造成的,虽然被害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自己,但仍实施该行为,进而给自己造成危害。比如自杀行为。
二、被害人主导危险行为。被害人主导危险的发生,但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侵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比如刚才说的相约自杀。
三、他人主导危险行为。危险来自于行为人(他人),被害人认识到或同意该危险行为,但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比如本案。
所以我认为,被害人知道被告人陈青青持刀在手,对他构成威胁,在这一危险状态下,被害人仍向陈青青靠近,显然被害人明知危险但仍然愿意自陷风险。
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将被害人的行为视为其放弃生命的有效承诺,即不可认为是其自残、自伤、致死行为。
在本案中,在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情况下,我认为被害人对危害结果仍持轻信能避免的态度。至少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自残、自伤、自杀的事实。所以我无法为被告人陈青青做无罪辩护,只能做罪轻辩护。”方轶解释道。
“嗯,我懂了。谢谢您,方律师。有空我请您喝一杯。”周律师微笑道。
对于同样的法律问题,不同律师的看法不同,这本就是很正常的事,就拿这个案子来说,即便法院的法官估计也会有不同的裁判意见,这可能跟一个人的经验和学习经历有关。
周律师离开后,方轶提起包准备回住处,路过律师助理的工位时,见周颖还在忙,便道:“小周还没走啊!”
“没,明天一早有五位律师要过来拿诉讼手续,我跟小田给他们准备下。方律师,你又加班了?”周颖一脸疲惫道。
理想很丰满 现实很骨干
周颖和田欣是诉讼部的两位律师助理,平时负责在业务群里发布案件信息,协助律师签约,准备委托手续等工作,工作内容比较琐碎。
民事案件的委托手续相对来说比价简单,千篇一律,只分法人和非法人的委托手续,但是刑事案件则不一样,委托手续有多种。
侦查阶段所用文书、审查起诉阶段所用文书、审判阶段所用文书各有不同,很多律师都分不大清楚,更别提非法律人了。
如果起个大早去看守所会见,结果被警察通知带错了手续,不让会见,你说尴尬不尴尬,窝火不窝火。要是被当事人知道了,指不定心里怎么骂律师废物呢,由此可见周颖和田欣的工作有多么重要。
“没加班,刚才跟同事探讨了下法律问题。”方轶一笑道。
“方律师,我想向您请教几个问题。不知道您是否方便。”田欣跟方轶不是太熟,所以说话时比较客气。
平时周颖和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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