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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节(2 / 3)

“被告人杨旭,你对该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没有异议,当天确实是我带她(被害人)去的酒店。她是自愿跟我去的,我没有强迫她。”杨旭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问道。

“没有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当时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清醒的,被害人是自愿跟着被告人出的酒吧,也是自愿跟着被告人进入的酒店房间。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两人偶有亲密举动,酷似情侣。”方轶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道。

“第二份证据,被告人供述,证明被告人带被害人进酒店的目的就是为了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进入酒店房间后,被告人在被害人强烈反抗的情况下,违背其意愿,采用了暴力手段试图与其发生x关系。”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杨旭,你对该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当时我以为她不是真的拒绝,是在逗我,所以……”杨旭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之前被告人请被害人在酒吧喝酒,随后被害人又自愿跟随被告人到酒店房间,在整个过程中,两人之间有亲密的举动。

随后被害人拒绝与被告人发生关系,被害人的拒绝行为到底是半推半就,欲擒故纵,还是真的拒绝发生关系,辩护人认为存疑。”

方轶的目的很明确,只要是没有证据,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被害人的行为存疑,至少让法官觉得她的行为存在不确定性,容易让人误解,绝不能被检察员牵着鼻子走。

“请公诉人出示第三份证据。”审判长道。

“第三份证据,被害人的陈述,证明被害人在明确拒绝与被告人发生x关系后,被告人采用了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控制,然后退去衣裤。最后因被害人激烈反抗,被告人未能得逞。”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杨旭,你对这份证据有异议吗?”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当时根本没脱裤子,她也穿着运动短裤,我只是解开了裤绳,根本没有像她说的那样触碰她。”这次杨旭的反应比较大,不像作假。他感觉自己比窦娥还冤。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这份证据有什么异议吗?”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该被害人陈述与之前被告人的供述存在矛盾。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仅仅是将被害人推到在床上,并未脱裤子,也没有后面的动作,后来被告人觉得没意思,自己主动中止了犯罪。

而在被害人的陈述中,则声称被告人脱去了裤子,她的运动短裤也被退去。最后是因为被害人的坚持和反抗,才导致的被告人未能得逞。

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谁说的是真话,谁说的是谎话。当然从同情弱者的角度讲,很多人会偏向于相信被害人的话。

但是,我要提醒审判长、审判员注意,被告人身高一米七八,经常健身,身体非常健硕,而被害人身高仅一米六,身材纤瘦,是个艺术系大二的学生。

在一个密闭性非常强,隔音效果非常好的酒店房间内,如果健硕的被告人想要强奸被害人,即便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她能挡得住吗?从常理推断,答案是很明确的,她挡不住,更何况她还喝了酒,已经脚步不稳。

在这种情况下,身材健硕的被告人杨旭有条件继续强迫被害人,进而发生x关系,但杨旭并未继续,能为而不为,原因何在?

根据被告人供述,其是在得知被害人不愿与其发生x关系的情况下,感觉没意思,其主观心态发生变化,主动放弃了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想法和行为。

该种放弃是被告人杨旭主动停止,并非如起诉书所述被害人用手捂住下体,强烈反抗,致使杨旭未能得逞。

以上是辩护人根据案件情况和现有证据,对案发现场的情况进行的分析。根据上述分析,并结合生活经验判断,被告人的供述比被害人的陈述更合理,也更可信。完毕!”方轶道。

方轶的一番说辞,两位检察员听的清清楚楚,他们也觉得有一定的道理,从常理上判断是这样的。但是他们仍然认为事情总会有例外,被害人有可能真的是靠一己之力扛住了被告人的攻击(万一练过九阴真经呢,呵呵),可是他们真的没有证据。

一个身材苗条,胳膊腿纤细,手无缚鸡之力的艺术系女学生,硬杠壮硕肌肉男,能吗?答案就摆在哪!但在检察员看来,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是板上钉钉的事,女人是最痛恨这种事的,所以这种事要严办。

方律师,我爸的案子出问题了!

“请公诉人出示第四份证据。”审判长道。

“第四份证据,案发现场的勘验报告,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确实没有发生x关系。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杨旭,你对第四份证据有什么异议吗?”审判长翻着眼皮,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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