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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节(2 / 3)

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公诉人认为,根据丁大山与周龙的关系及具体案情,周龙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丁大山必须通过持刀刺扎进行防卫制止的程度,丁大山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

丁大山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丁大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我们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男检察员道。

看得出来,他已经预料到了方轶会提出防卫过当的理由,请求法院减轻对丁大山的处罚,所以他提前否定防卫过当的理由,封堵方轶的辩护意见。

听到检察员说建议判处他有期徒刑十五年,丁大山的双眼有些发直,心道:当初好像不是这么说的,咋临时变卦了呢?太不厚道了。

“被告人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周龙是我扎伤的,他的死与我有关系,但我是为了保护家人……”丁大山说到后面有些语无伦次,被审判长制止了。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丁大山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理由如下:

第一,被害人周龙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被告人丁大山的女儿丁婉秋与被害人周龙系夫妻关系,因周龙染上赌瘾,丁婉秋迫于无奈要求离婚,并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

案发当晚九时许,被害人周龙来到丁家,其行为在时间、方式上显然不属于探视子女,故在丁大山拒绝其进院后,其攀爬上墙跳入院内,其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住宅。

此后,周龙先用墙上的石头掷砸被告人,随后跳入院中与被告人丁大山进行撕扯,其行为侵犯了丁大山的人身权利。由此可见,周龙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第二,被告人丁大山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被害人周龙的行为从吵闹到侵入住宅、侵犯人身,呈现升级趋势,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周龙在晚上九时许实施侵害行为,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紧迫性。此前周龙多次到被告人丁大山家闹事,丁大山报警求助,一直没有与周龙斗殴的故意。案发之时,丁大山提前准备尖刀也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因此其反击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第三,丁大山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被害人周龙上门闹事的目的是不愿离婚,希望能与丁大山的女儿继续共同生活,这与离婚后可能实施报复的行为有很大区别。

被害人周龙骑墙头实施了投掷石块的行为,此后又跳入院内与被告人撕扯,但整体仍在闹事的范围内,对丁大山人身权利的侵犯尚属轻微,没有危及丁大山及其家人的健康或生命的明显危险。

丁大山有继续周旋、安抚、等待的余地,但却选择使用刀具,在撕扯过程中直接捅刺周龙的要害部位,最终造成了周龙伤重死亡。

综上,丁大山的防卫行为,在防卫结果与所保护的权利对比上有明显的差距,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法院依法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完毕。”方轶道。

丁大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无罪辩护是肯定不能被法院采纳的,如果方轶一味地避重就轻,很可能会招致法官的反感,更不利于法官对丁大山的量刑。

既然如此,不如实事求是,往防卫过当上靠,说不定丁大山能被少判几年。这是方轶的真实想法。

……

“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把被告人丁大山带上法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丁大山用尖刀刺伤周龙致使其死亡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丁大山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丁大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审判长道。

方轶心里凉了半截,合议庭并未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十五年有期徒刑,丁大山这次进去恐怕就再也出不来了,不!还有机会,上诉,上诉是最后的机会。

旁听席上的丁婉秋听到判决结果后,一下瘫坐在椅子上,心如刀绞,泪水一下涌了出来。

她都不知道是怎么走出的法院,满脑子都是“十五年”。

方轶对一审的判决很有异议。

虽然他是律师,但是他对于一些刑法的规定却不敢苟同,就拿此案来说,过份的追求所为的行为正当性,势必会忽略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非法侵入住宅难道住宅的主人只能做无力的口头抗议,就不能奋起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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