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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节(2 / 3)

被告与其朋友在封闭的环境下倾诉自己并不幸福的生活,实际上是朋友之间对不如意生活的诉苦。

她们谈话的内容并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也没有向公众曝光或故意公开的主观过错,且该聊天的内容仅限于谈话双方知晓,根本不存在公然丑化原告人格名誉,也未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受到降低。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方轶道。

“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原告举证。”女法官道。

“证据一,离婚证,证明原被告双方已经离婚,不存在夫妻关系。

证据二,行车记录仪录音,证明被告存在诋毁原告的行为。

法官,我说完了。”原告道。

“被告质证。”女法官道。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均认可,但是对于证据二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行车记录仪的录音是被告在向其朋友倾诉生活的不易,并不是有意要诋毁原告。完毕。”方轶道。

“被告举证。”女法官道。

“被告没有证据提交。”

谁主张谁举证,方轶代理的是被告人,只要对原告诉求给予否定就行了,本案根本就没有什么证据可提交。

“原告,你是怎么得到的行车记录仪?”女法官问道。

“行车记录仪是我的,安装在我的车上。被告开我的车出去玩,他们在我车里聊天,被我的行车记录仪录下来,就这样。”原告道。

“也就是说,被告是在车里与朋友谈论你的隐私的,是这样吗?原告!”女法官看向原告。

“是,应该是这样。”原告道。

“被告,是这样吗?”女法官看向方轶,问道。

“是的。”方轶道。

“被告,当时车里都有谁在?有几个人?当时车是在行驶中吗?”女法官问道。

“车里一共有两人,一个是被告,另一个是被告的朋友,车在行驶中,这个从行车记录仪中的录音录像就可以体现出来,两人聊天时,汽车在公路上快速移动着。”方轶道。

“原告,对被告刚才说的有没有异议?”女法官问道。

一个惊人的消息

“没有异议。”原告道。

“原告,你明确下,你所指的被告泄露你的隐私,就是被告与第三人在车上谈论的相关内容,是这样吗?”女法官问道。

“是的,我有行车记录仪录音录像记录为证。”原告道。

……

“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原告进行陈诉。”女法官道。

“我认为,被告与他人的聊天曝光了我的隐私信息,严重影响了我的个人形象,给我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现在同事和邻居看我的眼神都带着讥讽。

被告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的个人隐私,毁坏了我的名誉权,请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原告拿着一张a4纸念道。他的语气抑扬顿挫,富有感情,应该之前练习过不少次。

“被告进行最后陈述。”女法官道。

“被告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一、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二、行为人行为违法;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如果不具备上述要件,就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回到本案,被告在驾车过程中将自己的不幸向自己的朋友倾诉,其目的是为了得到朋友的安慰,纾解心中的不快,由此可见,被告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意恶中伤原告的心理。

另外,被告与自己的朋友谈论原告的私生活,但双方的聊天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内进行的,不会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也从未向公众曝光,未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原告并不存在隐私被损害的事实。

至于别人的目光,我们认为这是原告的自我感觉,并不能代表原告的隐私被损害的事实。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未造成原告所谓的精神上的严重损害,我们真心的希望原告能敢于面对生活,走出心里阴影。完毕。”方轶道。

……

签完笔录方轶走出法院大门,他向左右瞧了瞧,看到庭上原告那气愤的样子,方轶真怕原告躲在路边,突然蹦出来向自己头上拍板砖,然而……是方轶多虑了。

庭审后,方轶像往常一样给当事人打电话,告知了庭审情况。

公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办公室内,顾清平发了一顿脾气后,端起紫砂壶如牛饮一般猛灌了一顿。

“我就不信了,就凭他孙正义还能翻了天。小清,你最近把手上的活安排下,给我盯紧了正义律师事务所,我就不信他不犯错。”顾清平咬着后槽牙道。

吴小清点了点头:“好,我马上安排。”这是又闹哪出啊,自从上次律协开会回来气就没顺过,冲动是魔鬼!冲动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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