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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被上诉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老律师道。
听完老律师的答辩意见,方轶知道,今天遇上对手了,果然姜还是老的辣。不过这也激起了方轶的斗志,对手越强,他会越强。
“上诉人,被上诉人,你们有新证据提交吗?”男法官问道。
“没有。”双方均道。
“上诉人,你们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异议?”男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方轶道。
他反复看过之前一审的案卷,也研究了一审的判决书,此前双方在一审庭审时对案件的事实均没有任何争议,时间线也很清晰,卢美凤与开发商签署《车位认购书》的时间比银行与开发商签署抵押合同的时间早了半个月,而且卢美凤支付了全部价款,有发票为证。
其他的事实更简单,贷款和抵押合同都已经被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不存在争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上诉人卢美凤就案涉车位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说的直白点那就是该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说实话,方轶也吃不准到底应该适用第二十八条还是第二十九条,他本着乱拳打死老师傅的原则,将两条都放在了上诉理由中。
“被上诉人是否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有异议?”男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老律师道。
“被申请人,我问下,根据你们银行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房地产评估咨询报告》,办理抵押时案涉车位产权登记在房地产开发商名下,车位的现状是:车位均处于使用状态。
被申请人,你们有没有做进一步调查,了解车位是否已经出卖或者是否有其他权利人?”男法官问道。
法官的心,似海深
“我们去了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尽调,根据窗口工作人员的反馈意见,车位都在房地产开发商名下,不存在其他权利人。”老律师道。
“除了去相关部门调查外,你们有没有问过小区的业主?那么多车位都处于使用中,难道你们就没有意识到车位可能已经被出售,或者车位上存在他人权利吗?”男法官问道。
正在老律师开动脑筋想对策时,他身旁的小律师错误理解了老律师的意思,开口道:“当时开发商告诉我们都是业主乱停的,大部分车位是开发商自己在用。”
小律师话一出口,老律师心中咯噔一下,狠狠瞪了她一眼,怪她多嘴。但话已出口,无法收回,老律师只能另想他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银行对外贷款设定担保时负有对抵押物进行审慎审查的义务。
被上诉人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明知抵押物(车位)在有人使用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他人权利,却没有进一步调查,只听开发商一面之词就出具了调查文件,你们真的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吗?”男法官道。
老律师被法官说的心中不爽,但那又如何,只能忍着,他的老脸已经练的水火不侵。但是他身旁的小律师的脸色却有些不自然,她感觉法官在针对他们。
“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购买车位时,车位上已经存在在先的抵押权,即上诉人购买车位的行为属于抵押权利存续期间的买卖行为。
上诉人明知车位上存在抵押权仍然购买,其应当知道存在不能过户的风险,即使案涉车位买卖时尚未抵押给被上诉人,也存在“一个车位卖两次”或者再次被抵押给第三人的风险。
所以不管被上诉人是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上诉人都是有过错的。”老律师开动脑筋终于想到了怼法官的方式,当然这种怼是变相的,他不敢直怼,因为人家说的对,银行确实存在失误。
“被上诉人,你们说上诉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买卖车位,抵押权人是谁?”男法官问道。
“抵押权人是个个人,具体名字在一审的案卷中有记载,我不记得了。”老律师道。
“上诉人你们知道这事吗?”男法官看向方轶。
“本案一审不是我代理的,我在调阅案卷时见过,上诉人在购买车位时,车位上确实存在抵押权,但是该抵押权在上诉人购买车位后,注销了。上诉人认为,已经注销的抵押权不构成车位过户的障碍。”方轶道。
“被上诉人,是这样吗?”男法官问道。
“是的,被上诉人在进行抵押前,此前车位上的抵押注销了。但是这并不能免除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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