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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节(3 / 3)

院都觉得这个案子简单,是板上钉钉的事,可能判决书都准备出来了,只等自己这个摆设配合大家走个程序,判下来,了结案子。之所以搞这么大阵势,无非是想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

正在方轶胡思乱想之时,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已到齐,被告人已押到候审,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审理。

坐在正中的审判长敲响了法槌,庭审正式开始,传被告人赵玉田到庭。

刑审1

不一会儿,在法警的押解下,被告人赵玉田带着手铐脚镣走上法庭,坐在了被告席上。

方轶看了一眼赵玉田,他的表情依旧是那么的木讷,眼神无光,坐下后微低着头,不看任何人。

走完前面的程序后,审判长看向公诉人:“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马尾辫女检察员拿起起诉书:“被告人赵玉田,男,居民身份证号码……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玉田涉嫌故意杀人罪,于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时许,被告人赵玉田在玉龙小区大门前无照经商,贩卖水果,与正在执行管理工作的县城管大队分队队长廖耀光及其同事发生冲突,在冲突中被告人使用削苹果的折叠刀将廖耀光刺成重伤,廖耀光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被告人刺伤廖耀光后逃走,后到了县公安局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刺伤廖耀光使用的折叠刀一把;

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报告;

四、玉龙小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赵玉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田故意刺伤执行公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当众故意杀害执法人员,建议对赵玉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方轶听着检察员宣读起诉书,手中的铅笔不断在辩护词上写着,记着。按照以往经验,被告当众杀害公务人员的一般都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自从二零零六年崔案后,这种情况有了稍许的改变,也有被判处死缓的。

但是看今天这架势……,方轶不知道能否保住赵玉田的性命。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主审法官看向前面坐在椅子上的赵玉田。

赵玉田抬起头两眼无神的看向法官,声音低沉道:“听清楚了,我没有异议。”

“公诉人是否需要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法官接着道。

“不需要询问。”陈检察官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法官看向方轶道。

“需要。”方轶看向赵玉田:“被告人,事发当天都发生了什么,能否将当时的情况讲述下?”

赵玉田没有看方轶,声音毫无感情色彩:“我当天在一个小区门口卖苹果……”

方轶静静的听着,赵玉田所说与之前的表述一致。

“你当时是怎么想的,为什么要拿刀伤人?”方轶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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